问题:重点群体优惠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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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文件依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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