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两处取得工资是否必须汇算清缴及地点如何确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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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公司某高管同时兼任我公司持有的一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并分别从我公司和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请问该高管是否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如需办理应向何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大成方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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