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进行清单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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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应如何理解?怎样处理才能是“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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