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作建房土增税清算时成本如何确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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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在合作建房中,其中一种合作方式是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房。 依据《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兔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对分到房屋后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的问题,没有文件做相关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请问: (1)对于提供土地的一方,我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过程中要缴纳两道土地增值税:一是提供土地合作建房时,视同销售部分土地,按换房屋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土地的收入,账面的土地成本视为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二是分得房屋再销售时的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旧房屋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过程中只缴纳一道土地增值税:就是分得房屋再销售时的土地增值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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