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因合并引起的留抵税金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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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留抵税金能否转入? 答: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须办理一般纳税人注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被合并企业办理注销时,其期末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留抵税额也不能转到合并方企业继续抵扣。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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