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罚款的复议诉讼中,要不要附带审查税款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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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纳税人会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对复议或诉讼案件进行审理时,要不要对相应的税款进行审查呢? ? 比如甲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100万,于是下达处理决定,补税100万,同时下处罚决定,罚款50%,50万。 ? 然后甲公司对罚款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这时候,复议机关是只对罚款的50万表面进行审查,还是也要对罚款对应的税款100万进行审查呢? ? 有观点认为,依据征管法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对于涉及税款的,一律都不需要审查。 ? 那么,这个观点对不对呢? ? 首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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