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派生分立是否适用特殊性重组的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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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企业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400万元,占40%;股东乙300万元,占30%;股东丙300万元,占30%.现根据股东会决议,原A公司进行派生分立,A公司存续,新设B公司。分立后,新的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股东甲300万元,占60%;股东乙200万元,占40%.B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股东甲100万元,占20%;股东乙100万元,占20%;股东丙300万元,占20%.分立后的两公司与原公司的经营活动一致,请问是否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性重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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