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清算所得可否弥补经营期未弥补亏损?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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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先弥补经营期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后再确认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的计算是否要和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单独区分计算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终止经营时,应对企业所得税分为两个部分处理,即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虽说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确认也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不同。 所谓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因所处环境发生了变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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