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连载:税收征管法知识问答(十二)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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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对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是如何规定的? 答:针对不同情况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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