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作价设备”退运,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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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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