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应客户要求报废一批机器设备,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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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您公司无以上情形,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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