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纳税申报,未开票收入及税金红字申报事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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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应在纳税义务成立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申报时,填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列次。补开增值税发票后,将补开发票金额、税额填入补开发票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列次;同时,由于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应当在补开发票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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