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应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能否退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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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应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能否退还? 答:《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1985〕14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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