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继承的住宅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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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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