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房产亲属自定价的个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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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二、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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