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疫情期间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划型判定标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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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规定:“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阶段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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