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普票与专票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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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没有填写购买方信息的发票,需要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购买方信息请自行核实。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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