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所得税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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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属于个税免税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派驻境外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可以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没有时间限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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