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取消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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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4月22日,我们总结了《研发费加计扣除13大注意事项》,但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现将《研发费加计扣除13大注意事项》修订予以重发。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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