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经销商会议支出是否作为企业展览费列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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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描述:一制药企业,每年将全国各地医药经销商召集到一起药品开经销会,期间租用车辆、会议大厅、住宿费等,全部列入营业费用——会议费,金额达数十万元。 另将每年参加全国药交会时的展位费记入营业费用——展览费。请问:这样列支合适吗?是否应将上述会议费列入业务招待费,展览费列入业务宣传费? 解答内容:经和业务科室讨论,如果企业能够提供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则可以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否则应列入业务招待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展览费属于宣传性质,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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