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捐赠不动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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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居民个人甲向表妹乙无偿捐赠一套房屋,由表妹负担捐赠过程中的所有税费。 问:甲是否需要就捐赠行为视同销售? 答:笔者认为不需要。 在201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由于群众反响较大,专家学者也提出异议,后续颁布施行的实施条例中并无此条。因此,目前个人所得税中并无视同销售条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乙需要按偶然所得交税。如果甲需要就捐赠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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