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混业经营如何确定计税销售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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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经销并窖藏黄酒,今年10月份销售给某宾馆的黄酒成本价120万元,合同明确:销售价150万元(适用税率17%)并同时提供窖藏服务收费50万元(适用税率6%)(均不含税)。企业能准确核算收入。 请问企业的这种经营行为是否属于“营改增”后的兼业经营?增值税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还是按照200万元的17%的税率计算缴纳?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混业经营”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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