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产品推介会相关支出可否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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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属于疫苗企业,销售人员为推广公司产品,会邀请医学专家以及疾病控制中心的医生共同参加产品介绍会。会议有时会在外地举行,我公司会找旅游公司安排会议室,参会人员的食宿等,会议结束后会安排一两天的观光时间。旅游公司与我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开具会议费发票并附费用清单。我公司有会议安排、纪要以及参会人员签字。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上述会议费用是否具有业务招待费的性质?可否凭会议费发票全额记入会议费,还是需要把其中的餐费、观光费等记入业务招待费? 答:《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参考《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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