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业务招待费、代收水电费等税前扣除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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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题1: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如果现在收到一张餐费的发票,金额为500元,在实际做凭证时,是按500元的60%即300元进招待费呢?还是先按500元进帐,等到年底汇算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呢?问题2: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我理解的合理是指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的员工的工资,如果我公司有刚被录用,在试用期未签合同,工作了一或两个月辞退的员工,但又为其开了工资,这部分员工的工资可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中,需在雇员中申报,还是在非雇员中申报,另外,只签合同而未缴社保这种情况,是否也允许税前扣除?问题3:某小区物业无偿提供一套房屋作为我公司仓库和办公室,发生的水电费用交给物业代缴,物业方面提供收款收据,用途为代收的水电费,这种收据可以进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吗?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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