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供技术服务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专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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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您的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方为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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