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实务操作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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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甲企业在2012年有一笔大额的应收账款因历史遗留问题,多年无法收回,账务上核销计入坏账损失。2019年法院判决甲企业败诉,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甲企业欲将该坏账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实务中如何正确处理呢?会遇到什么问题呢? No.1 在2019年税前扣除是否受5年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条款,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损失,则应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不需追补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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