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政拨款用于研发产生的研发费能否加计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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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未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资金来源予以明确。 请问如果取得的用于研发的财政拨款企业已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且已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拨款,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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