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调解书能否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证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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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证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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