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统一核算不是汇总缴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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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对规定中的“统一核算”的理解,有认为按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推论“统一核算”指的是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形,也就是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情形。 我们认为文件规定的“统一核算”并非指的是增值税汇总缴纳,指的是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控制以及监督管理,是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依据《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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