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议增加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证书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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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关于证书问题,建议咨询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以目录方式发布,目前相关证书可参考人社部发[2017] 68号文件规定。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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