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报送哪些证据材料?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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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损失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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