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向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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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美国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无机构)签订了技术许可(美国公司的专利技术给我司使用,我司支付费用)、技术服务(为了让我司更好的使用专利技术而提供的服务)合同。请问,我司向美国公司支付上述技术许可及技术服务费用,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呢? 一、全部支出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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