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在过渡期内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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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4月,主要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公司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请问从2008年开始,我公司原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如何执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未来几年内,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对新法实施后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优惠政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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