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个研发项目既有自主又有委外,如何加计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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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于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力量薄弱,一般会委托境内研究院、高校等科研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开发合同进行研究开发,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那么这个项目到底属于自主开发?还是委外开发?一直以来是一个令人十分困惑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如果该研发项目定性为自主研发项目,那么企业已经在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外合同是与此相矛盾的。如果定性为委外研发项目,企业自行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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