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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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 根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调整厦门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详见附件)。 上述纳税人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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