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增值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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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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