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保险代理人”视同销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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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保险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实物奖励,购进货物给予保险代理人奖励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该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作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旅游等服务奖励,且实际服务提供方不是保险公司的,属于交际应酬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您所提供的附件因文件损坏无法打开,如您有更多问题,可补充问题后重新提交,或拨打12366进入咨询。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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