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集团公司收到子公司分红是否要补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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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集团公司,所得税率为33%,投资的子公司一个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软件企业,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7.5%;另一个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企业,执行税率12%。集团公司上年税务利润为负2000万元,2007年集团公司实际收到现金分红1000万元,请问可否能用1000万元弥补以前亏损?是还原后弥补还是直接弥补?若还原是还原回多少税率?如果集团也为国家高技术产业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没有税前亏损,收到的分红是否要补税?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二行“投资收益”不再要求还原计算,直接作为一项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再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的所得先行弥补亏损,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减去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及加计扣除金额扣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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