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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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属于上述列举工序的才可以享受流通环节优惠。脱水的木耳、香菇和海带在附件列举中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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