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2003]26号文优惠政策是否废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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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军队自主择业干部,请问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国税函[2009]55号)规定: 三、……;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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