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注销之亏损结转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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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深事务所的新人小白阿莹最近很苦恼,接了个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的活儿…… 企业基本情况:永暮公司(一般企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编号)由于长期经营不善,2019年9月准备关门注销。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注销资料,实际经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8月31日,清算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该企业2014至2018年度,所得额依次为-10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2019年实际经营期所得额为40万元,清算期所得额为40万元。阿莹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时,认为清算期所得额40万元可以用2014年度结转以后年度亏损510万元(510=1000-100-300-50-40)继续弥补,因此,清算期无需缴纳税款。 但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后,提示她清算期应该缴纳税款。阿莹百思不得其解后,赶紧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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