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合作社收购发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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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农民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自产,不需要开具收购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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