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1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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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文件规定为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等,贵公司属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文件规定范围,建议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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