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旅游代理人个税计算方式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的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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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第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第七条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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