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转租不动产:计税方法不能随意选择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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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房地产市场的“金九银十”黄金期已至,伴随着防疫常态化,不动产租赁市场也日渐回暖。实务中,企业作为“二房东”转租不动产的情况并不少见。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企业向笔者咨询转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尤其是改变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相关事项。一些纳税人为少缴税款,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在没有任何明确政策的前提下任意进行纳税筹划,产生了很大的税务风险。 01、真实案例 甲公司(非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4年开始以经营性租赁方式承租某公司房产用于经营,同时,将部分闲置房产转租给其他单位。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甲公司选择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对转租收入全额按照5%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甲公司与出租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不动产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全额计算申报纳税,也就是说,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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