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办公用品、用水电是否属个人消费行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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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供电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供应业务,对于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购进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用水电等,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直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给予抵扣?行政部门耗用办公用品、办公用水电等经济行为,是否属于管理过程中企业个人消费行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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