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实务中如何处理“三流合一”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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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合一”乃至四流或五流俨然被成为大多数纳税人在审核报销发票过程中标准卡尺。对于不合一的,有的不给报销,有的认为是不合规发票,有的担心是虚开,总之心里不踏实,那么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处理这流传许久的“三流合一”现象呢? 所谓的“三流合一”是种习惯说法,它的出处为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的第一条第三款,具体内容是: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该政策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实际征收管理中,的确起到重要作用,也可查阅到大量由于三流不合一,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例。随着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运用,特别是全面营改增后,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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