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办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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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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