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带企业LOGO物品赠送税前扣除注意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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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经营中,单位常常会发生向外赠送礼品事项,对于这种行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也存在各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外赠送礼品,有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有的是业务宣传费,可见费用性质不同,在税前扣除标准及限额上存在很大差别。假设在不超销售收入规定比例情况下,对外赠送的礼品价值1000元,如属于业务招待费,税前只能扣除600元,而作为业务宣传费则可全额扣除。由此可见,区分这两项费用的归属显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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