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购进既有含税又有免税并用于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如何计算退税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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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第三条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规定:“第十四条 退还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实际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量×石脑油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中:实际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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